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基石传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4层403-1) | 法定代表人 | 孙亚新 |
成立日期 | 2020-10-15 | 注册资本 | 3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85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6MA01WG6JXT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PUE值在1.5以上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技术检测;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销售专用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汽车配件、机械设备、日用品、家具。(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45.0000000 | ||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000 | ||
北京慧丰瑞达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15.0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32.16 | 2.85 | 2.7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04.22 | 145.35 | 858.87 | |
审计机构 | 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3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72 | -50.57 | -50.5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91.72 | 293.23 | 598.49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850万元人民币。转让方认缴出资135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450万元人民币,尚有900万元人民币未缴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继受缴足上述出资的义务。2、《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资料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院2号楼5层05号20535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任宇航 | 成立日期 | 2019-11-14 | |
注册资本 | 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资本市场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5MA01NPG891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5.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5.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11241849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4-02-2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京投董决字(2024)8号)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基石传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45%股权 |
转让底价 | 484.3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14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2、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证金。5、本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资金(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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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45.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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